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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3年打赏一女主播90万,妻子起诉平台及主播还钱被驳回

3年间,丈夫背着妻子给一名女主播打赏了90余万元,妻子为此将直播平台与涉事主播诉至法庭,要求返还该款项。
7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获悉,此前,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妻子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介绍,王某于2016年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播,每当夜深人静、妻儿熟睡之时他总是喜欢在陆某的直播间逗留。直到2019年,王某前前后后共打赏给陆某价值90余万元人民币的虚拟礼物。
王某的妻子张某知晓此事后将丈夫王某连同直播平台、主播陆某一同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陆某返还其丈夫充值、打赏的款项。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杨浦法院表示,本案系一起由配偶一方当事人花费巨资向主播打赏后另一方要求退还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大致包括:王某与平台、主播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王某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王某对主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上述行为之法律效果受何种因素影响等。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首先,王某与直播平台以注册协议及充值协议确立法律关系基础,二者之间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充值属于消费行为。
其次,王某与主播以虚拟道具互动娱乐,打赏之标的物并非货币,而是产生并存储于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不论是王某抑或主播,均不对打赏的虚拟道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能,其本质实为虚拟代码或计分符号,王某与主播之间未能因此产生新的需要法律干预的关系,故毋需单独就打赏行为予以法律评价。主播为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双方签署协议,除个人行为外,直播服务内容由平台吸纳,因此本案主要处理的是王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问题。
最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效力,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三年间的充值、打赏数额多则千元、少则几块,平台难以察觉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可能,亦无义务审查用户的婚姻状况并取得其配偶同意。因此不能认定直播平台对王某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存在恶意的。
同时,王某的打赏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性等特征,作为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故该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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