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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未认定工伤,家属起诉区人社局

河南郑州36岁男子龚明(化名)工作期间在单位办公室突然发病倒地,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因人社部门拒绝认定工伤,家属告上法庭。
龚明家属称,在医院救治期间,龚明全程处于深昏迷状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多名医生表示,龚明的病症没有救治意义。但他们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不愿放弃,希望能出现奇迹。
龚明抢救期间,其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依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龚明不符合这一条件。
“法律不应违背人道主义,不应让家属在认定工伤和抱着希望抢救之间作抉择。”龚明死亡后,其妻将中原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29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未当庭宣判。
现实中,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的争议并不鲜见。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5月,最高检曾发布典型案例称,一男子开会返回途中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靠呼吸机维持生命,10天后家属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该男子死亡。人社部门一开始未认定工伤,家属起诉未获支持,后经检方抗诉,最终得以认定。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脏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脏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工作中突发疾病,呼吸机维持47天后死亡
据郑州市中心医院院前急诊病历记录,2021年9月16日16时许,龚明工作时无明显诱因突然倒地,后意识不清、肢体抽搐、口吐白沫、呼之不应,持续数分钟后抽搐停止,同事急呼120。经检查,脉率0次/分、呼吸0次/分、神志丧失、全身皮肤凉、两侧瞳孔对光反应消失。
病历显示,经急诊现场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给予开放静脉通路肾上腺素1mg静推,约三分钟后心肺复苏成功。入院后,CT提示颞叶脑出血、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水肿。请神经外科医师会诊后,告知家属患者脑水肿明显,脑疝形成,可能开颅后无法进行血肿清除,只能行减压手术。
“患者家属表示理解、知情,强烈要求手术。”病历提到。
龚明妻子告诉澎湃新闻,当时龚明因颅内压太高,颅部CT造影无法正常显影,医生就说“手术意义不大”。然而,丈夫三十多岁,他们有一儿一女,原本四口之家很幸福,遭此厄运,全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希望能出现奇迹。” 龚明妻子说,家属强烈要求手术,医生同意手术。不过,当夜只进行了颅骨瓣减压术,其它手术未进行。“颅内压太高,就没敢打开脑硬膜。”
郑州市中心医院病历显示,手术后,龚明颅内压呈持续性升高。“病情预后情况极差,与患者家属反复沟通,家属表示知情理解,并要求签字出院。”
事发次日23时46分,家属将龚明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
龚明妻子告诉澎湃新闻,经进一步CT检查,医生表示,龚明的弥漫性脑水肿更加严重,如果早知道这个情况,不会建议转院。
2022年1月5日,上述医生告诉澎湃新闻,龚明入院后,医院就下达了病危(重)通知书。作为医生,只能委婉地告诉家属,保住命的可能性很小。至于是否放弃,只有家属才能决定。其介绍,龚明一直深昏迷,无自主呼吸,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因手术希望不大,就一直在该院维持着。
河南省人民医院死亡记录显示,2021年11月2日,龚明抢救无效死亡。
龚明妻子告诉澎湃新闻,从事发到龚明死亡,多名医生、专家表示救治没有意义,家里也很清楚,但实在难以下决心放弃。
未被认定工伤,家属起诉区人社局
龚明被救治期间,2021年9月29日,他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10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作出《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龚明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为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龚明妻子介绍,丈夫在单位属于中层干部,平时不吸烟,有应酬会喝酒,身体良好。因为今年的疫情、洪水等原因,单位经营不太好,丈夫压力比较大。
2021年12月,龚明妻子将中原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2月29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进行网络直播。
龚明的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诉求。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指出,龚明从医院初次诊断至其临床死亡,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若脱离呼吸机,几分钟就会死亡。此外,龚明瞳孔放大、无自主呼吸等症状,符合“脑死亡”。脑死亡不同于一般的外伤,具有不可逆性。参与救治医生都表明龚明的病情没有抢救价值。“龚明是一名青壮年,家属不可能不抱着奇迹发生的态度去搏一搏。法律不应违背人道主义,不应让家属在抱着奇迹发生要求抢救和认定工伤间进行抉择。”
被告诉讼代理人答辩表示,医院病历显示,截至第三人2021年9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龚明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可见自然人死亡时间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因此,龚明从抢救到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
庭审中,原告两名朋友出庭作证。一名证人表示,事发当晚21时左右她赶到郑州市中心医院,龚明正在做手术,她听到医生和家属谈病情,让家属考虑是否要放弃,说龚明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不过,她不清楚该医生是否主治医生。另一证人表示,事发次日她陪同龚明妻子帮助转院,到夜里凌晨1点才回家。当时,医生的医嘱是劝说放弃抢救,基本没有救治可能。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指出,已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龚明2018年的体检报告(用以证明龚明身体状况良好),以及郑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共5名医生、专家的证人证言,以证明龚明被抢救时存在无自主呼吸,瞳孔放大等猝死症状,在医学上没有抢救价值。
庭审历经3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I》中,最高法法官杨科雄在《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中指出,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此外,脑死亡应当是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奇怪的现象: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杨林峰律师表示,类似情况,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做法比较普遍,此类案件近年来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每个人包括法官在内,认识和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这类案件,无论最终认定为属于工伤、还是不属于工伤,都不能简单说是错误的。
“在尊重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大家有争议,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可能后一种观点(认定为工伤),相对来说需要一些突破和勇气。”杨林峰说。
知名劳动法律法规专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庞春云律师认为,《民法典》实施前,此类案件多严格执行“48小时标准”。《民法典》融合多部法律,同时加入了与时俱进的新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等。最高法还专门出台审理一些案件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件,法律不再像以前那么冷冰冰,不只法律需要被尊重,道德规范同样需要尊重。
就龚明案,庞春云律师认为,法律中有个概念叫稳定状态,龚明在抢救起48小时内是否有救活的可能,可以根据其症状,结合以往类似病例,寻找医学界的统计数据。如果抢救起48小时内,确实已经没有存活可能,也可以判定工伤。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12日,最高检曾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其中一例为: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参加完会议乘车返回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颜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提起诉讼,一审认定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院,二审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颜某某又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梁某某被认定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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