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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课后服务经费政策:禁止挤占、挪用课后服务资金

日前,青海省教育厅官方微信公众号“青海教育”发布通知称,为推动“双减”工作落实落地,提升课后服务水平,近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联合出台《青海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覆盖全省义务教育学校。
《办法》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时间为每周5天(周一至周五)下午课后2小时作为课后服务时间(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经费保障方式主要以服务性收费、财政补贴为主,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力共同推进。
《办法》提出,课后服务前1小时,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由各学校结合教师课后服务工作量等因素,通过统筹现有绩效工资予以保障。探索实行承担校内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制”,给予教师更多关心保障和支持。课后服务后1小时,对非寄宿学生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适当发放课后服务工作补助,补助经费通过收取服务性收费予以解决。
《办法》规定,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暖等消耗性支出通过公用经费予以保障,省级、西宁和海东按年生均增加50元的标准,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达到小学850元,初中1050元(比国家规定的现有最低标准高出200元)。六州地区所需公用经费在相关资助政策中予以体现。
此外,《办法》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按学期收取,在学期末按日结算,多退少补。课后服务收入作为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上缴财政。《办法》明确,“各地不得将学校课后服务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课后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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