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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振华超市强迫员工内购,店长:这是福利

9月2日,有读者向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反映,这几天,呼和浩特市振华超市强迫员工自费购买超市的一款“鲁花”套装,套装内包括米、油等食品,每套199元,每人必须购买3套。知情人称:“超市称这款粮油套装可以推销给亲戚朋友,但是要求员工们必须个人先从柜台结账,并且打印售货小票。如果推销不出去,这3套粮油产品就等于员工们内购了。超市普通员工们的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这种强制性内购,给大家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记者了解到,振华超市目前在呼和浩特市共有两家店,分别位于新华广场和万锦融城附近,拥有数百名员工。9月3日,记者看到了知情者提供的振华超市万锦融城店微信群的聊天内容。聊天内容显示:9月1日,该店李店长在群内连续发布信息称“鲁花大礼包今天公司硬性指标一百套,在岗人员按个人任务今天先买出来吧!”“各部门自己抓紧催一下。”
9月3日下午,记者了解到,该店开会,要求员工在9月5日前,必须完成“鲁花大礼包”内购任务。因为有4名员工至今一套都没有买,相关领导还很生气。9月4日,李店长向记者表示,超市此举并非“强迫”,而是给员工们定的一个推销任务,是个“小目标”,即便推销不出去,也不用员工自己买单。因为该套装价格优惠,这也等于是给员工们的福利。这项活动两家店都在进行,万锦融城店内涉及到五六十名员工,新华广场店涉及多少员工,他不清楚。另外,李店长也认可,如果此举属于强迫性质,则涉嫌违法。
那么,超市如果强迫员工内购,会涉及到哪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呢?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广丽认为,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制造对单位职工精神上的强制,强迫单位职工购买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多条法律法规。从民事范畴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超市方面违背了自愿原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行政范畴上说,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购买产品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受侵害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单位予以治安处罚;刑事上,如果用人单位的强迫行为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甚至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构成刑事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6条,受害者可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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