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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男子与妻子闪婚闪离后起诉前妻退还彩礼,法院驳回

由于婚前花费巨大
长沙男子唐某与妻子闪婚闪离后
到法院起诉
要求前妻退还彩礼
这事
法院怎么判?
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唐某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原告唐某和被告张某通过双方父母相识,不久便有了结婚意向。2020年3月,唐某购买对戒、金手镯、金项链,共计花费48600元。2020年4月,唐某与张某订婚,唐某及其父母在订婚宴上给了张某3个红包,红包中分别含6666元、8888元、88888元现金。
2020年5月,唐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张某家。2020年10月,唐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2021年3月,唐某以婚前给付张某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彩礼及购买“三金”的款项。
法院查明,唐某于2016年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为30年,于2018年购买车辆一台,贷款期限为3年。唐某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169.18元。在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之初,张某通过微信向唐某转账共计20310元。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生活困难应理解为绝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而非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原来水平的相对困难。本案中,唐某名下有房产,离婚后有住所,其在结婚前就已经有房贷、车贷、信用卡欠款等债务,虽然目前属于失业状态,但唐某目前经济较为紧张具有多重原因,不能证明系因给付彩礼造成的。故唐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芙蓉区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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