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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遭侵害案有新进展 媒体梳理4个疑问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展圣洁)8月14日,济南警方通报了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最新调查进展。通报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疑问1

  张某、王某文为何涉嫌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通报显示,“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通报显示,“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的情况”。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时,“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这是警方认定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主要原因。

  此外,警方还通报了济南华联超市员工张某两次强制猥亵阿里女员工的情况。其中,关于张某第二次强制猥亵阿里女员工的情况,通报显示,7月28日,张某在与周某取得联系后,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敲门进入周某所在的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之后,张某离开周某房间,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目前,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既然王某文准备了避孕套,张某也曾带着避孕套进入阿里女员工房间,为什么两人均被定为强制猥亵罪,而不构成强奸罪?

  “要认定强奸罪,首先要证明男方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其次要证明发生性关系时女方不同意,男方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趁女方酒醉。”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说,“目前,从警方的通报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资料显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做出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强奸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猥亵是以满足畸形性心理需要为目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疑问2

  王某文和张某均准备了避孕套,是否可以认为两人想要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未遂?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需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没有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目前来看,警方没有发现强奸犯罪事实发生。那么,二人准备避孕套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二人具有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故意,构成强奸未遂?

  庞九林认为,不论是王某文购买避孕套的行为,还是张某带着避孕套进入周某房间,不能认为二人就是想要实施强奸行为。可能张某确实没有想要强奸周某的故意,或者张某虽然进入房间之前有强奸故意,但是进入房间之后,放弃了强奸故意,改成强制猥亵,也有可能是没有取得证据证明张某对周某实施强奸或者意图强奸。王某文也一样。

  “认定强奸未遂,具备强奸故意非常重要。需要证明男士想和女士发生性关系,而且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庞九林说。

  同时,庞九林也表示,强奸行为和强制猥亵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猥亵可能是强奸的准备或者前奏。“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取证,证明张某意图强奸且已经实施强奸,还可以改为强奸罪。”

  疑问3

  关于强制猥亵罪,一般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做出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罪又是如何量刑的?记者梳理发现,在强制猥亵罪的相关判决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自首坦白情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否有前科、社会危害程度等。

  记者注意到,2019年12月24日,山东青岛市即墨区工地附近发生过一起被告人趁被害人黄某醉酒之际,强制猥亵他人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工地附近,在其驾驶的汽车上,趁被害人黄某醉酒之际摸黄某胸部。经鉴定,黄某乳头拭子检出的DNA与乔镇斋血斑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3.13×103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趁被害人黄某醉酒之际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确认。乔某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乔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人施某趁被害人李某醉酒之际,实施了猥亵行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李某系普通朋友关系。2020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在本市天心区珊瑚大酒店808房,与梅某、被害人李某等人相约在房间内喝酒聊天。后被害人李某因喝醉睡在房间床上,梅某也因喝醉在另一张床上睡着。被告人施某趁被害人李某醉酒不知反抗之际,用手抚摸被害人李某的身体并用手指伸进被害人李某的内裤内扣摸其阴道,后用自己的生殖器在被害人李某的外阴处来回摩擦。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谅解。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施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施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施某犯强制猥亵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予以量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利用他人醉酒状态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应对被告人施某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施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施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疑问4

  关于“周某是否被迫出差”,前后情况不一致,周某是否需担责?

  记者注意到,关于“周某是否被迫出差”的情况,警方通报显示,“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而据此前网上流传的女员工自述PDF显示,该女员工在明确表示拒绝以后,仍被王某文逼迫出差。

  针对这种情况,庞九林认为,本案警方通报的是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行为的发生和周某如何来济南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之前周某称自己被迫出差,不会影响警方对该案件判断,周某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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