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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未刑案“隐性”监护缺失,四类案件须评估家教情况

涉未成年人刑案中,监护缺失等问题日益突出,最高检等部门印发意见要求,因罪轻被不予起诉等四类涉未刑案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
7月10日,澎湃新闻从最高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两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多发,性侵害、欺凌、虐待等成为社会痛点和治理难点。未成年人犯罪虽总体数量有所下降,但犯罪低龄化等问题不容忽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指出,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
前述负责人表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目前,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主要有训诫和剥夺监护权两种方式。实践中对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训诫往往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撤销监护权又是无奈的选择。”前述负责人认为,未成年人对家庭有极强的依赖性,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才意义重大,无论从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还是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监护权的剥夺都应慎之又慎。对于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在提醒和剥夺之间缺少督促、帮助这一中间环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能力和责任意识,能够填补监护监督体系空缺,对于健全监护干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基于此,前述《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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