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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鸽高手赢得鸽王大赛奖金却被放了“鸽子”,法院作出判决

养鸽高手王某赢了鸽王大赛,40多万元奖金却被放了“鸽子”。
5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由于信鸽大赛奖金发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鸽王奖金被“鸽”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某日,某赛鸽联盟中心欲组织一场鸽王大奖赛,该中心工作人员黄某得知王某饲养众多信鸽,在赛鸽界有一定名望,多次邀请王某参加鸽王大奖赛,并希望王某将信鸽放在赛鸽联盟中心专人饲养。之后,王某携100羽鸽子报名参赛。
经过激烈角逐,王某饲养的鸽子在大赛中脱颖而出,战绩喜人,其中3羽鸽子获得鸽王赛奖金80000元,11羽鸽子获得鸽王赛奖金40000元,12羽鸽子获得鸽王赛奖金25000元,1羽鸽子获得5K精英赛奖金350000元……
赛后,王某始终未拿到自己的奖金,便找到当时的联系人黄某,黄某写下确认欠王某42.1万元的欠条。此后,王某多次催讨,黄某未支付欠款,王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某认为,黄某本人写下奖金欠条,故其理应支付尚未兑付的奖金。
黄某则辩称,系争欠款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借款,是由于赛鸽产生的奖金发放,比赛有主办方,自己只是比赛的联系人和召集人,写欠条是职务行为,王某应当向主办单位索要奖金。
法院归纳三大争议焦点
上海金山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其一,王某所获奖金本应由谁来支付。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发现,赛鸽联盟中心公开发布的比赛规程对比赛主办方及参赛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应为赛鸽联盟中心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王某按照规定参加比赛,表明其同意并接受要约的内容,双方依法成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王某的信鸽所获名次,应当由赛鸽联盟中心来给付王某相应的奖金。
其二,黄某签署该欠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黄某主张自己是赛鸽联盟中心的员工,负责赛鸽比赛的对外联系、报名费收取及奖金发放事项,签署该欠条是经赛鸽联盟中心授权的,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经审查得知,黄某确实为联盟中心的工作人员,但黄某无实际证据证明有代联盟中心签署欠条的授权,而欠条上有黄某本人的签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更无证据证明是王某和黄某在协商过程中系代表联盟中心来签署的。
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联盟中心既未授权黄某签署欠条、事后也未追认其效力,因此,黄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不属于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对赛鸽联盟中心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三,黄某是否应依欠条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能够提供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就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除被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抗辩外。黄某以自己个人名义而非主办单位的名义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且奖金的发放均通过黄某的个人账户。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理由相信黄某向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该债务的自愿承担,黄某应履行支付未付款项的义务。
综上,上海金山法院判决黄某支付王某欠款4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注意留存赛事相关证据
随着各大竞技赛事层出不穷,赛事奖金发放纠纷也越来越频繁。规范赛事奖金发放制度,确保获奖者的权利实现,已刻不容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赛事主办方发布比赛规则,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参赛者报名参加比赛,视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若参赛者获得奖项,赛事主办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奖金,否则将构成违约。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参赛者,在参与比赛时注意留存赛事相关证据,若遇到奖金未兑现等法律纠纷时,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欠条是用来作为某种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常常是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未发生借款事实,千万不要随意出具欠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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