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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快速路不快要退通行费,一审:不支持,但起诉有公益性

广州律师廖建勋正为5块钱快速路通行费较真。
他称,2019年11月8日11时许乘车经过广州华南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原本10分钟左右的车程走了45分钟,付了10元通行费。
他认为,因道路维修,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华南快速的运营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路桥公司”)未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因此起诉华南路桥公司,要求华南路桥公司返还收取的其中5元费用。
对此,华南路桥公司称,维修前,该公司已通过媒体、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了维修事项,并告知绕行相关方案。廖建勋在明知道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表明和该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因此,廖建勋的诉求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建勋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张华南路桥公司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天河区法院同时认为,廖建勋的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鼓励华南路桥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3月12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建勋据此要求华南路桥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通行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3月21日,廖建勋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快速路、高速的维修时间长,易出现拥堵,对车辆通行影响大,这段时间内是否该减免通行费,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他认为此案有代表性意义,他将上诉。
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度成焦点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廖建勋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华南路桥公司辩称,廖建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显示他是该案实际的驾驶人员,他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华南路桥公司还称,这是故意博取眼球的诉讼,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在起诉时,廖建勋称,他是当日涉案车辆的驾驶人。之后在案件审理中,他变更陈述,当日由其助理驾驶案涉车辆从番禺回到越秀。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廖建勋并非案涉车辆的驾驶人,但车辆登记他的妻子名下,他乘坐的车辆向华南路桥公司缴纳了通行费,故其是案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天河区法院表示,华南路桥公司通过管理华南快速向廖建勋提供车辆通行服务,并向廖建勋出具相应通行费发票,故廖建勋与华南路桥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廖建勋认为华南路桥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提出本案起诉,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亦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本案属于天河区管辖,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
法院:原告认为违约缺乏依据,被告占道维修是履行义务
华南快速是广州境内连接番禺、海珠、天河、白云的快速路。据廖建勋称,2019年11月8日上午,因华南快速维修施工,拥堵路段长约3公里,拥堵路段的通行时间长达30分钟左右。他当日的整个行程约10公里,正常情况下通行仅需10分钟,但他用了45分钟,付了通行费10元。
廖建勋起诉称,他的通行与华南路桥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华南路桥公司应该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而华南快速设计时速60公里以上,且正常情况下通行速度为60-80公里/小时。因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华南快速正常的通行速度,华南路桥公司未能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
廖建勋还称,华南快速作为城市快速路,限速80公里/小时,但收费标准比部分四车道限速120公里/小时的国家高速公路还要高,该收费标准不合理。
对此,华南路桥公司辩称,在维修前,该公司已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宣布维修事项,并告知相关绕行方案。该公司的收费标准经过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廖建勋提到的10元通行费,其中5元由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收取,华南路桥公司收取5元。
法庭辩论结束后,廖建勋变更了诉讼请求,将请求判令华南路桥公司返回通行费的具体金额由10元改为了5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约定合同看,案涉服务合同自廖建勋乘坐的案涉车辆驶入华南快速时,双方即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建勋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从而主张华南路桥公司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另一方面,当安全通行需求和畅通通行需求出现矛盾时,满足安全通行需求是首要选择,是优于畅通通行需求的首要价值选择。华南路桥公司基于维护公众出行安全和长远通行利益的原因及保护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的目的而进行维修,是履行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其占道维修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涉路段的拥堵因素,但该维修行为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情形。
针对廖建勋提出华南路桥公司收取通行费较高及服务不对等的问题,天河区法院表示,经法院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调查,华南路桥公司收取案涉车辆5元通行费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廖建勋认为华南路桥公司收费标准相对较高的意见,并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其可另寻途径依法救济。
法院:鼓励探索对工期较长占道维修路段适当减免通行费
一审判决书显示,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综观本案纠纷,廖建勋提出本案起诉所延伸出的收费公路占道维修期间应否减免通行费的问题,虽不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但从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公路使用人让渡部分通行权利后的利益平衡角度着眼考虑,其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亦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聚焦问题,找准着力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值得肯定。
天河区法院表示,依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行为基本准则,案涉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少一些对抗、对立,多一些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将更有利于共同解决这一困扰对方的民生问题,更有利于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天河区法院建议,为减少同类纠纷,华南路桥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公路经营企业,对案涉路段占道维修的情况,在必经该路段前的合理距离增设路面提示路牌和具体绕行指引,为广大车主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和更多的通行选择。同时,鼓励华南路桥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这个案子有代表性意义,我会上诉。”廖建勋向澎湃新闻表示,快速路、高速等时常遇到维修,且维修时间一般较长,这段时间内就会出现拥堵,影响通行,也导致道路运营企业为车主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该减免通行费,以前没有车主提出这个问题来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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