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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官员周江出狱1年多后 牵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基金之家

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刊发《三堂会审丨刑满释放后为何又被监委调查》文章,解剖湖南省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江案。

 去年12月,周江受审

去年12月,周江受审

  “政事儿”注意到,周江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3月,周江因被发现任职期间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查。

  也就是说,周江是“二进宫”。

  而他第二次被查,则是因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调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时,发现了周江严重违纪违法的线索。

  案情显示,周江出生于1960年10月,1994年12月至2008年7月,任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先后任长沙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副处级干部,其中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兼任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4年2月,周江因违纪违法问题被长沙市纪委立案审查,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周江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

  “政事儿”注意到,在服刑期间,因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8月14日,周江被减去有期徒刑7天,并于当天刑满释放。

  2019年3月20日,周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郴州市监委立案调查。2019年11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江受贿、滥用职权罪,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月13日,周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周江受审

周江受审

  为何刑满释放后,周江又被郴州市监委立案调查?

  据郴州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刘洪峰介绍,2019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初核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时,发现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江在郴州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周江与向力力关系密切,2009年2月,时任郴州市市长的向力力特意将周江从长沙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将周江涉嫌违法问题线索指定郴州市纪委监委办理。”刘洪峰说。

  “政事儿”注意到,据公开履历显示,向力力曾长期任职于长沙,2007年后历任湖南省商务厅副厅长、厅长,2008年任郴州代市长,后任市长、市委书记,在郴州任职长达7年时间。2015年,向力力调任湖南省政府秘书长,后任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9年5月官方宣布其落马。

 向力力受审

向力力受审

  也就是说,在2019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在调查向力力,并且牵扯出了周江的漏罪问题。

  那么,周江漏了哪些罪?

  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周江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分管业务综合处和用地规划管理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下达规划要点、对总平面图的审批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2006年3月,周江之妻薛某等人投资的长沙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开发长沙市星典时代项目。该项目报建员为薛某,并由薛某等人投资的华银公司进行设计,设计住户1322户,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人口应为4230人。为规避《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等规定,设计公司和开发商对住户人数造假,设计居住人数为3966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办法,用地规划管理处在总图审批前必须征求教育、消防等职能部门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星典时代向周江提交《请求缓签教委意见的报告》,请求先行办理总图审批。2006年8月21日,周江在报告上签署“同意在单体报建时签署教委意见”,致使星典时代项目在总图审批环节未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导致开发商规避承担建设小学或缴纳增容费的责任。经湖南盛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82.7499万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周江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以干股分红、低价购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04.0644万元、港币10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刊发的《周江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未被监察机关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周江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向郴州市监察委退缴赃款及违法所得1900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2月13日,周江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04.0644万元,港币10万元,上缴国库。

  郴州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刘洪峰表示,本案较为特殊。首先,周江案是“二进宫”案件。周江曾因职务犯罪被判3年,再次涉案,并被深挖漏罪,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其次,周江作为“过来人”,经历过纪委审查、检察院侦查、法院审判和监狱执行全过程,具有极强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和优势心理,办案难度大,调查前期,不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办案人员把周江案作为“零口供”案件办理,全面收集证据。再次,本案取证困难。其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较为久远,还原事实本来面貌困难,特别是涉嫌滥用职权问题,有关部门此前对其进行调查,因证据收集不充分没有认定,我们重新进行调查,先后解决了法律追诉时效、法律适用和造成损失计算等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后,又发现有遗漏的职务犯罪未调查处理,怎么办?

  刘洪峰说,监察机关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因为该对象曾经是公职人员,并且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对象当前的身份状态不影响监察管辖。如果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对于已因犯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对其遗漏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到本案,周江虽然已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但他还有一些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没有被调查清楚,监委应当依法对他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刑满释放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罚、确定执行的刑期?

  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表示,我们认为,依据《刑法》,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发现有漏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应将漏罪依法作出判决,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前罪已执行完毕,与前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具体到周江案,他是刑满释放,前罪已经执行完毕,现只对他的漏罪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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