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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还了7年本金一分未还?民生银行:录入失误造成

近几日,一则关于“民生银行私自变更客户房贷还款方式,房贷还了7年多117万元本金一分未还”的新闻持续发酵。2021年1月18日下午,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进行回应称,经认真核查,调取了原始的贷款档案,发现该笔贷款从第一次还款时即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与贷款合同上的差异是因为经办人员录入失误造成,将原本的等额本息录成先息后本。该行称,从未“擅自变更房贷还款方式”。
房贷还款方式被银行变更?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一位2013年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房贷的客户还款七年后发现,房贷本金分文未少,银行这些年并未按照当初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扣款。

2013年,该客户购房时使用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其中商贷部分在民生银行,商贷本金共计117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8092.95元。但实际上,每月银行扣款金额为四五千。客户认为自己办理的是组合贷款,差额部分或已从公积金中扣除,因此并未在意。在2020年底,客户计划换房查询征信报告时才了解,还款7年,房贷本金并未减少。
客户询问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得知,该笔房贷是采用了先息后本还款方式,先归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客户认为,银行擅自变更了还款方式,如按照2021年重新开始还房贷,总金额明显要高出原本约定的等额本息很多。
对此,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回应称,系录入失误造成,该行从未“擅自变更房贷还款方式”,也郑重承诺绝无恶意篡改行为。“先息后本”的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对银行来说不仅风险相对较大,实际操作中也极其罕见,该笔贷款从第一次还款时即不包括本金,从还款金额来看也容易发现问题,该行没有恶意篡改的动机。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表示,该行将与客户积极沟通,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合理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客户正当权益。同时,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内部流程,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还款方式不同还款额度有差别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立飞律师表示,目前银行房屋按揭贷款普遍是按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不管是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借款人每次还款额中都包含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当然也不排除出借银行和借款人签署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一般是指每月先还已经产生的利息,贷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这几种方式的还款额度是有差别的,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度肯定会小于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额度。
陈立飞介绍,在这个案例中,客户表示双方签署的合同是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如按该客户所述,合同约定是等额本息还款,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又采取了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那么银行的操作肯定是不合法的。
陈立飞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民生银行单方变更还款方式,这种“变更”对该客户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因合同变更,给该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该客户损失。
还律师表示,也有一种可能是银行操作错了,而不是私自变更。据客户陈述信息判断,极有可能是银行在同客户签定合同后,后台操作办理履行合同时,选错了还款方式,导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算是银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息、还款方式重新计算后,更正现有还款方式,而因此产生的损失,则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原题为《房贷还了7年本金一分未还?民生银行:录入失误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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