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条例草案二审稿重点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特定区域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树东会上报告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金树东介绍,生态保护红线是首都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条例草案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明确了分区管控制度。为了回应基层群众关切,在严守生态安全边界的前提下,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建议根据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完善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明确“北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开展“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改造”“适度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得到了加强。金树东说,生态涵养区是首都的重要水源地,建议在条例草案增加关于“完善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的规定;在条例草案中细化河长制职责要求,增加“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小微水体治理,清理整治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危害水环境的行为”等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受限较多
金树东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是确保“不让保护生态环境的吃亏”、解决生态涵养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制度。建议根据北京市实践经验及改革趋势,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报告认为,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和发展受限较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生态保护红线并列为重点区域,给予专项生态补偿。
同时,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细化市场化补偿机制,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生态涵养区各区之间自然资源禀赋和发展空间差别很大,建议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健全差异化转移支付制度,将条例草案相关表述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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