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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集中曝光7起疫情防控暨3.15典型案例时诗个人资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少数商家拒不执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复业、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牟取不法利益,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上级指示要求迅速行动,稳市场、保供应、抓管控,迅速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起,有力维护了全区市场的稳定和疫情管控形势。我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坚决执行上级疫情防控指示精神,彻底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年某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案当事药房每只进价10元的口罩,对外以每只20元进行销售,且现场无价格公示,无价格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某餐饮店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经营案

2020年2月4日晚,我局接到邯郸市疫情防控办通知,永年区建安街某餐饮店在疫情管控期间擅自对外经营,经现场检查,在该餐饮服务店二楼发现有23人,分5桌正在用餐,操做间2名从业人员正在制作菜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就餐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驱散。经调查,该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薛某违反疫情管控规定,并且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执法人员明确告知不能营业的情况下,擅自营业。该案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段某民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0年2月18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在后北廓村进行夜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禁令,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作出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永年区某超市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13日,永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立即对现场600只涉案口罩进行查扣,鉴于当事人口罩用于员工佩戴和向顾客免费发放并未销售,该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案例五赵某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近日,我局接到举报,对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赵某厂房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查获标有蓝月亮®字样的洗衣液成品642箱、半成品瓶装400瓶、纸箱6070个等物品和洗衣液灌装机一台。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蓝月亮公司未在该地区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蓝月亮品牌产品。赵某生产加工的蓝月亮洗衣液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涉嫌犯罪,我局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2月6日已移送公安处理。

案例六 
游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口罩专案

2020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对当事人游某经营的邯郸市永年区北杜村某烟酒副食门市检查中发现,在该门市营业厅货架上发现待售黑色“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该案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并没收侵权商品。

案例七
刘某无照经营案

2020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在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西山路中段路南夜查发现,刘某从事销售钢铁专用发黑剂经营活动,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钢铁专用发黑剂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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