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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洮南一刑案退回检方补侦近30年无果续:检察院撤案

在“搁置”近30年后,徐宏伟总算等来了一个说法:10月9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该院办理的徐宏伟贪污一案。这也意味着,这起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以检方撤案终结。

徐宏伟。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徐宏伟。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1988年,徐宏伟所在单位的保险柜被盗,身为现金员的他被指有犯罪嫌疑,警方对他收容审查近一年后解除收审。1990年3月,徐宏伟的同事庄乾波落网,其指认保险柜是徐宏伟盗的,并称作案后徐宏伟将保险柜内的钱和国库券交给了他。
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含两起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庄乾波犯包庇罪和销赃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白城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将案件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一直没有补侦完毕。
徐宏伟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表示,他和徐宏伟的另一名辩护人齐东雷将作为徐宏伟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洮南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审被判8年,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
徐宏伟是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出纳),1988年他26岁,当时参加工作已6年,那年12月,单位的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不翼而飞。因被怀疑监守自盗,在案发后的第3天,徐宏伟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收容审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伟被解除收审回家。
1990年3月8日,徐宏伟的同事、物资供应站业务员庄乾波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庄乾波供述,国库券是徐宏伟从办公室保险柜里盗窃的。次日,徐宏伟被宽城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4月7日,两人被洮南市检察院批捕。
洮南市法院于1990年11月30日作出的(1990)洮法刑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公开审理查明:徐宏伟于1988年10月28日私自动用自己管理的公款9450元购买一台玲木摩托车,1988年12月19日晚,徐宏伟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所管理的金柜库存现金3828.7元,国库券8744元全部盗出。案发后,徐宏伟首先进入被盗现场,谎称金柜被盗现金1.1万余元,并让朋友李某新出假证,同时将8744元国库券藏在庄乾波家仓房内。1989年庄乾波在齐齐哈尔市用一千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680余元;在洮南市邮局用100元国库券兑换奖券五张(每张面额二十元),用50元国库券兑换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庄乾波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案发后,在庄乾波家收缴国库券6969元、洮南市邮局奖券5张(100元)、人民币1675元,收缴徐宏伟人民币500元、大面额存款单一张(1000元)。
洮南市法院判决徐宏伟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至1997年3月22日)。庄乾波犯有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有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6年3月7日)。
宣判后,徐宏伟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没有贪污犯罪”为由,上诉至白城中院。1991年12月7日,吉林省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审判。理由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被白城中院发回重审后,洮南市法院将案件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前后共被羁押3年3个月
洮南市法院于1992年1月11日致洮南市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函稿》显示,徐宏伟、庄乾波一案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将原卷退回,请对以下问题予以补充侦查:徐宏伟作案当天的具体时间不清、徐是否有作案时间不清;犯罪分子如何进出现场、使用何种工具作案的情节不清;除在庄乾波家搜出的国库券外,其他赃款的下落不清;因此案是间接证据定案,应排除庄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嫌疑和矛盾;据庄乾波交待,其于1989年去黑龙江省大雁煤矿在鸿兴商店提出好处费3000元,此系何款应查清。
1992年6月29日,家属缴纳3000元保证金后,徐宏伟被洮南检察院取保候审。前后算起来,徐宏伟共被羁押3年3个月。
徐宏伟说,这些年,他多次去洮南检察院问他的案子怎么样了,但每次去,得到的答复就是让回去等。这一等,就是近30年。“我有罪还是没罪,总得给我个说法啊。”他说。
2021年9月17日下午,洮南市检察院代检察长胥进义告诉澎湃新闻,他到洮南市检察院工作仅一周时间,对徐宏伟一案退回补侦一事尚不清楚,他将尽快了解具体情况。“虽然年代久远,但我们也会依法处理。”胥进义说。

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洮南市检察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该院办理的徐宏伟贪污一案,因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徐宏伟的辩护律师张铁雁表示,洮南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的相关规定认为徐宏伟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决定撤销案件。也就是说,该案的刑事部分在历经33年后已经结案。接下来,他和徐宏伟的另一名辩护人齐东雷将作为徐宏伟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洮南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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