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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热心”网友上传分享小说,这家网络图书馆被判赔一百万

厦门一网友花9.99元购买电子书,上传分享到当地一家网络图书馆后被索赔20多万元。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网友向电子书著作权方赔偿1万元。
而同样是这家厦门的网络图书馆,因热心网友上传众多电子书,惹上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9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判决该网络图书馆赔偿100万。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网络图书馆成被告,被索赔1315万
上海浦东法院介绍,本案中,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我家萝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分别是厦门市简帛图书馆及开发涉案APP的软件公司,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共同运营的苹果iPad应用上,向用户提供上述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原告因此提出索赔1315万等诉请。                           
两被告辩称,涉案小说由网友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没有过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此外两被告还认为,被诉侵权作品是以复制件的形式,经下载后离线阅读,且电子书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户间一对一借阅,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同时,复制件的流转也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法院:“热心”网友系直接侵权
本案审判长姜广瑞指出,本案中存在两个主体、两种行为:“热心”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络图书馆”服务器供网友借阅的行为,以及“网络图书馆”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提供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的行为。
“热心”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络图书馆”服务器,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热心”网友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小说的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无需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当地法院据此判决即属于该种情况。
“网络图书馆”虽未实施将涉案小说上传行为,但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的行为提供了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图书馆”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可根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法院:图书馆放任侵权,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其一,两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文学APP运营者,其未对上传者是否系图书的权利人、上传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未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管理责任。
其二,网络文学系侵权行为较为高发的领域,且根据该行业的特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往往集中于版权运营公司等机构而非自然人手中。
但本案中某单一个人用户上传了多达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被告平台总藏书量的近40%。此种情况下,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经营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极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判赔100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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