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刊文评“医师急救不担责”:阜新苏阳是“好人法”的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13日介绍,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有的因为救助成功,获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称赞和广大公众的好评,但也有的因为救助失败,遭到了患者家属的恶评,还有实施急救的医护人员被告上法庭,追究其相关责任,甚至还有网友对未能回天的急救作出了“不是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的讽刺。《医师法》草案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好人法”的重申,更是对急救行为的激励良方。
严格说来,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对突发的危急病人实施急救,不是职业责任。医护人员的职业责任,是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医疗工作安排相匹配和与个人能力相适应,承担相应的特定工作责任。医护人员职业责任的最明显标志,是其所做的工作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显然不是为了报酬,也不受医疗机构的指派和安排,而是由于拥有医疗方面的特长,出于个人良善之心及其职业自信、职业道德,在医疗条件、技术能力不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己没有救助义务的患者实施急救。
允许和鼓励比平民百姓懂得更多一些的医师参与急救,彰显了社会文明,有助于营造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更体现了制度文明和法制进步。而从医疗专业方面看,由于实施急救受到时间、条件、精力、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同时也与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等情况存在关联,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不一定都能成功,因此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医师参与这类急救可免责,为医师免除后顾之忧。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医师急救不担责”一直就有。已经废止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好人法”条款,对依法维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呵护救人行为,回应“好人难当”“好人流汗又流泪”等社会现象,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今年生效的《民法典》184条再次完整呈现了这一规定,这实际上为《医师法》提出“医师施救不担责”条款,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
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层面看,立法规定“医师急救不担责”利远大于害。“与人为善”“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是中华民族一直延续和倡导的优良传统。医师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只是急救的一个结果,挽救患者的生命是另一种结果。“医师急救不担责”,不是纵容实施急救的医师无视生命,也不是全然不顾受助人的正当权益,而是最大程度上尊重医疗科学、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
“医师急救不担责”,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在他人生命遭遇不测时积极行动,让所有生命个体都得到救助,对于唤醒社会良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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