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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发展公租房实施意见:取消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

上海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而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区筹公租房也可以跨区配租了。
近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而且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配置、丰富产品层次,适当放宽套均面积上限,并要求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放宽申请条件:不再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据上海市房管局介绍,此前的《实施意见》出台10年来,总体实施情况较好,实现了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和房源循环使用的政策设计意图,保障了一大批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此次修订工作主要结合国家和本市近年来对公租房进一步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
其中,为及时解决新来沪入职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普遍呼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
记者发现,修订前的原文件规定准入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此次修订后,准入条件修改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原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困难准入条件不作修改。
同时,进一步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便民水平,优化简化公租房申请条件,并把公租房申请审核“一网通办”、减少申请材料、市筹公租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利民的改革成果在政策修订中予以体现。
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
在配租方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公租房精准分配导向,重点保障教、科、文、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一线职工,一般市场化、竞争性企业职工逐步引导至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现公租房与市场化租赁住房错位发展、有机互补。
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同时,还以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配置、丰富产品层次,一方面适当放宽套均面积上限,更好满足人才类对象、二孩家庭等居住需求;另一方面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结合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房源要求和标准”一段中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上海还将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精细化管理,在智能门禁技防应用、闲置区筹公租房跨区统筹使用等方面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中规定:“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
同时,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参照《实施意见》执行。下一步,市房屋管理局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修订《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各区也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相应修订本区区筹公租房准入标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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