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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主任涉贪污案二审维持原判,将申诉 王清远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自考办”)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财产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彭德迟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财产罪成立,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
11月5日,彭德迟家属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他们对二审裁定并不认可,下一步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指控,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自考办插班生教材差价款13.82万元,另使用自考办资金52.84万元为其本人和其他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彭德迟自辩称,自考办系2005年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经黄石市教育局许可同意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所控罪名将民办教育自主办学收入认定为公共资金,混淆了资金性质。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彭德迟在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任教时,开始利用业余时间与湖北多所高校合作,开展自考办学项目。2004年7月,黄石高专和黄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黄石理工学院。据彭德迟自述,学校升格一年后,校领导希望他能接手过原高专自考办,以自考办的收入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
2005年,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并从黄石市教育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此后,双方数次签订协议约定,彭德迟负责招生和管理工作,并每年向黄石理工学院上缴收益。湖北理工学院(前身为黄石理工学院)提供的一份财务表显示,从2008年至2015年间,彭德迟累计向学校上缴1亿元。
2015年,湖北省审计厅在审计时发现,彭德迟负责的继教学院、自考办结余4405万元,存在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决定给予彭德迟诫勉谈话处分。在该次审计之后,自考办结余的4405万元款项也作为公款,如数划转到湖北理工学院。
1月13日,下陆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彭德迟截留国有财产13万多元,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财产53万多元,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彭德迟不服,提出上诉。
9月17日,此案二审在黄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围绕自考办公私属性问题、教学用书售卖是否高于市场价格及自考办账户资金使用权等问题展开。
彭德迟辩护律师周泽、闵卫华向法庭提交了2005年彭德迟“出资”3万元筹建自考办的银行流水凭据,及与自考办关联的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书等新证据,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彭德迟案发后,曾为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代理招生业务的肖鹏等人,因无法拿到业绩分成,将湖北理工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偿付自考办应付的50余万元,并在一审中获得法院支持。
此后,湖北理工学院提出上诉,其第一条理由就是:“自考办与湖北理工学院没有关系,该办公室系200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其在主体上、财务上均是独立的,因此湖北理工学院不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2019年12月16日,黄石中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后者的上诉请求。 彭德迟的二审辩护律师闵卫华认为,在肖鹏案中,湖北理工学院已主动否认了自考办属于国有的性质。
二审开庭时,黄石市检察院检察官也发表了出庭意见,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针对辩护人观点作出回应。
黄石中院10月19日做出的二审裁定认为,自考办虽登记为民非,但实际上是由理工学院出资注册成立,自成立后接受理工学院领导和管理,彭德迟也是经过理工学院党委的批准和任命,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负责日常管理,因此自考办属国有性质。
针对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黄石中院认为,文书材料均系复印件,内容不完整且没有原件持有人的签字或单位盖章,系来源不明。此外,辩护人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并不能客观反应相关事实,因此,黄石中院对彭德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故维持原判,认定彭德迟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此,彭德迟家属表示,他们对二审裁定并不认可,下一步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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