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时遭冲撞眼部受伤,适用“自甘风险”法院判对方无需赔偿

素不相识的两人一起打篮球时发生碰撞,一人右眼受伤,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20日从杭州西湖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判令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底,老刘和小王在一处篮球场一起打球,运动中发生碰撞,老刘的右眼受伤。经诊治和自行委托鉴定,右眼遗留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老刘将小王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庭审中,老刘称小王打球技术较差,动作幅度大,自己虽然一直小心,但还是受伤了。小王则辩称,两人是不慎碰撞,老刘应当意识到篮球运动有较高的人身损害风险,自己与他此前并不认识,也无宿怨,不存在故意伤害的可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篮球运动有较强的对抗性、风险性,一般人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老刘有几十年的打球经历,应有此常识,其自愿参与篮球运动,属“自甘风险”行为。两人之前不认识,因同时段在同一篮球场自由组合开展篮球运动,在没有证据证实老刘受伤系小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下,结合篮球运动群体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应认定小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保障了群众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被“多少赔点”的观念“误伤”,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和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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