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最后一天,在征求意见稿出炉半个月之后,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本次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设置征求意见邮箱、召开上市公司座谈会、收集上市委员会委员、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关注媒体报道等全渠道、多途径方式,分别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主要意见200余份。
市场各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上交所收到的建议包括,对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指标如何设置更合理、更有针对性;对“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实践中如何确认需扣除的营业收入、如何防止规避等;对财务类指标第二年交叉适用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将保留意见纳入退市指标是否过严等;对市值退市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有必要设置及设置标准是否合理等;对过渡期安排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财务类指标将2020年作为首个适用年度是否合适等;此外,还有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深交所收到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新增重大违法量化指标、财务组合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主板与中小企业板交易类退市指标统一、过渡期安排等方面。
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应市场要求做了多方面的完善,主要包括五大要点。
要点一,调整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上交所表示,此项指标向市场征求意见后,各方较为关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方意见认为,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标准设置过宽,不能体现对造假行为的“零容忍”;但也有意见认为,退市是资源配置的工具,不是惩罚工具,不宜简单化地将造假公司一退了之。
上交所表示,本次改革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少部分公司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金额巨大,丧失基本的诚信,对投资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其内部组织机构运行不规范,内控失效,已不适合作为公众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有必要将其退市以维护市场秩序。
深交所也指出,进一步针对重大恶性财务造假行为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量化标准,其并非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划出“安全界线”,而是在原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利于提升重大违法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的完整性,也将与此前认定标准共同组成更为完善、更加严密、更具威慑力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重大违法退市的警示和出清作用。
“此次反馈意见中,部分意见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有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和造假比例。”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
沪深交易所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即“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要点二,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上交所指出,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目的是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
深交所认为,除实现市场出清外,同时给予主业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暂时亏损的公司一定发展空间,符合新证券法提出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理念,也贴近成熟市场经验。本轮退市改革明确财务指标的退市标准,三类财务指标交叉适用,涉及多种排列组合,上市公司触及财务退市的情形更加多元,对僵尸空壳企业打击力度也更大。
在适用这个指标时,上市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有建议指出,该项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难度,难以判断哪些收入应被扣除。
有鉴于此,沪深两市的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司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要点三,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上交所表示,有建议认为,应强化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限制。经研究,采纳此项建议,明确了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要点四,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
有意见指出,考虑到拟取消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规发布施行前,股票收盘价触及原上市规则面值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
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深交所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连续触及天数累计计算,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上交所也表示,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股票,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相关规定时,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人民币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
要点五,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有意见认为,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设置两套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必要性不强。深交所采纳该建议,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果侵权立删,操作:浩宇科技,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s://www.86376.net/gedi/23969.html